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
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规〔20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生产、劳务等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含外埠在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打分,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依法奖惩、定期发布的运行方式,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体工作,负责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维护等管理工作,对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汇总信用信息及评价分值,并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统一对外公布。
市市场监管、税务、资源规划、信访、人社、城管、统计、应急、金融、消防等参评部门,依据职能对权限内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上报工作,对权限内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
市建筑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通报批评文件、体系认证、荣誉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政府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流程:
(一)日常采集。各参评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理工作中随时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共享信用信息。
(二)及时记分。各参评部门依据采集、记录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在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失信扣分、严重失信处理、加分确认、佐证材料上传等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综合认定、评价结果汇总和共享、相关信息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等工作。
(三)年终评定。各参评部门登录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对管理平台自动产生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得分及评价结果进行认定。
(四)对外公布。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布。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文明施工、技术创新、人员管理、工程业绩、工资支付等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套的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和公布。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最终得分由基本分值和奖励加分值两项评分组成。其中,基本分值满分100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奖励加分值满分20分,依据建筑业企业加分行为进行加分。
按照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年度最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100(含)分以上的企业;
(二)良好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80分(含)—100分的企业;
(三)合格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企业;
(四)不合格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本市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或者初次在哈承揽项目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已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申领信用手册的,其信用评价起始分值为80分。1年以上未更新信用档案或者未申领信用手册的企业,按照放弃参加当年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处理,其信用评价结果为待评价。
第十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企业执业、行业监管、日常监管、评优评先时,参照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谁扣分、谁修复”的原则,由建筑业企业作为修复申请主体,向信用评价参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佐证材料齐全的申请主体,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动态对其完成信用修复,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相应调整惩戒措施。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各参评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依法及时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如建筑业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中移出。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在规定的管理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并可依法实施不得评优评先,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政策、项目支持等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将实时与各参评部门共享,各参评部门可将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各参评部门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平台账号及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动态更新管理账号及管理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参评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按规范审核信用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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